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同左环罚字〔2021〕007号
左云县小京庄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267795582183
详细地址:左云县张家场乡旧高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陈述申辩情况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站台两侧约有600吨原煤未苫盖,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封闭式煤棚正在建设中,未完工。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分局于2021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左环罚告字2021(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对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额度种类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及《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Q-23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罚款幅度裁定表,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叁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大同市御锦源支行 户名:大同市财政局
账号:050400682920004142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左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本区域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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